「紐西蘭目前境內非法從事性交易的外籍人士,來源國籍前三名分別為中國、香港、台灣。」
ina中之人國籍 在 美國在台協會 AIT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各位朋友您好,
關於美國簽證最詳盡的資訊請見http://www.ait.org.tw/zh/visa/niv/ 。
我們發現大家似乎對於申請簽證被拒的原因和簽證申請費的用途有一些疑問,因此在此提供了簡短的答覆:
當申請人被拒發簽證時,面談官員會告知申請人原因並給予一張解釋原因的書面說明,其內容非常明確,例如:欠缺某項文件,或少數案例有犯罪記錄或有違反移民法的事實等。然而,每年大約有4%-5%的申請案件在美國在台協會被拒絕,而這些案件幾乎都是根據214(b)條款被拒絕的。
什麼是214(b)條款?
214(b)是美國移民暨國籍法(INA)的條款之一,其內容言明:
每一位非移民簽證申請人均被假設為有移民企圖,除非申請人能讓領事官員確信他們在申請入境美國時有資格以某個非移民身份入境…。
為了取得觀光或學生簽證,申請人必須符合INA法規中101(a)(15)(B)或(F)條款的規定,否則將會根據214(b)條款而被拒發簽證。這類拒絕最常發生的原因是因為考量這些計畫赴美的旅客或學生在美國以外的國家是否具有他們不願放棄的住所。若能證明他們在海外的居住地具有密不可分的約束力能迫使他們在短期訪美後離開美國,就能說明他們確實有不願放棄的住所。美國法律將這項舉證責任交付於申請人。
簽證申請費用的收取是為了支付處理簽證申請案件所需的手續成本,而非製作簽證本身的費用。根據美國法律,除了某些特例以外,美國在台協會必須針對每一個簽證申請案件收取一次費用。
謝謝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