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覺得「結婚」就代表夫妻要共享財產嗎?這份調查的結果是:近7成男女同意婚前要進行「財產協議」;還有6成的人認為,確認關係前可以同時和多人約會。#你怎麼看?
像文中的熊小姐,她在交友軟體上尋覓人生伴侶,把交友當作重要事業,認真和多位對象聊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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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了孩子後的心境變化】#卸貨倒數中
上週末難得有一點時間和董哥開車去兜兜風、喝杯咖啡,享受下午悠哉時光。
我們從陽明山一路開車到林口,意外找到這間安靜悠閒的咖啡廳 Walk in Cafe
自從懷孕後,
我和董哥其實沒有太多所謂的“家庭幸福幻想”
反而是非常理性的評估小孩的花費、將來的養育分工、家中經濟來源、人身保險、未來的存錢計畫、我們個人的財產分配,還有家務分工等瑣事。
在決定公證前,還因為我們的婚前協議沒談好,我一度延後幾次,就是希望將來不要有太多衝突,所以事先講清楚說明白,
這是一個非常好的機會,了解彼此的家庭觀與價值觀,從中取得共識。
(即便我和董哥已經交往12年了,在許多方面還是存在不同的想法)
#這世界沒有什麼愛情遠勝一切的童話
#也沒有什麼你愛他就應該犧牲自己的全部包容他
再來說到有了孩子的心境變化,
坦白說懷孕前,我是一個很自我的人,不在乎這個世界發生什麼事情,我不太關心別人的生活,沒做過什麼慈善也沒捐過什麼錢救助過誰。
(除了救過幾隻貓、餵過幾隻浪浪外,還真沒做過什麼善事😂)
但懷孕後,有時候我會想到孩子即將降臨到這個世界、這個社會,我多希望這個世界美好一些、磨難少一點、空氣好一些、人心美一點,
讓我的孩子能夠在健康的環境中,幸福快樂的長大🧡
除了積極在路上看看有沒有老奶奶可以攙扶過馬路外🤣
有時候用Paypal結帳,都會有個捐1鎊(台幣約40元) 幫助某個慈善團體、流浪動物或醫療機構等,我都會了解一下內容,再捐款。
另外一個很大的改變是,我開始主動關心身旁需要幫助的人。記得還在英國時,因為疫情關係,我和董哥主動加入一些組織,幫助那些因為肺炎而生活不便的人。
也遇到幾個朋友與我們鄰居得了Covid,我和董哥也願意幫忙採買生活用品,放置在他們家門口,讓他們可以安心的養病。
對這個世界友善,希望這些友善將來可以回饋給我的孩子,對人多點微笑與善意,希望這些美好我的孩子一生都能遇見,
這也許就是當媽媽後的感性吧😌
#提拉米蘇好吃
#焦糖鍋煮奶茶甜的剛剛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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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說不在聯合國會員國的我國,為了要符合聯合國「CEDAW(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RPD(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政府計畫於明年進行修法。內容則是關於《優生保健法》中,已婚婦女若有墮胎需求,需有配偶同意方可進行的法條需要修改,將變動為「已婚婦女可不需配偶同意就墮胎」。
有某些人主張。已婚婦女的肚子是自己的,丈夫無權決定肚中孩兒的去留,畢竟懷孕、生產和風險都是由女方承擔,丈夫沒有正當主張對妻子肚中胎兒的權利。聽到這種話,我實在覺得這些人有些毛病。如果婚姻是兩人結合的契約,夫妻就是命運共同體,夫妻的每一步都有與對方溝通協調的必要,共同承擔、共同面對,這才是男女組成夫妻以至於家庭的理由。倘若主張丈夫無權決定有著血緣關係的胎兒命運,那為何離了婚甚至非婚生子女,同樣擁有父親的財產繼承權? 因為那是父親基因的延續,如果是基因的延續,那父親又為何不能對這個合法胎兒有主張的權利?
不對不對,我記得前陣子不是還有一個硬是要老公全額負擔高級月子中心費用的太太嗎? 怎麼懷孕突然就變成全是女人的責任了? 才短短兩個星期,難道世界運轉得如此之快? 不對,不是結婚還是大聘小聘和婚禮費用,就算真的兩人各出一半好了,難道男方出了一半,沒有資格對孩子說三道四嗎?
換個角度想。難不成修法以後,變成女方執意要生,反倒是男方沒有任何主張的權利。畢竟法條都修成懷孕期間女方擁有對懷孕中幼兒的所有權利了。那最後請問如果孩子生下來,女方擺爛,男方還要不要養?
不談這種荒謬的主張,有沒有比較有道理的論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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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婦產科醫學會理事長黃閔照表示:「臨床來說,很多時候是夫妻處於正在談判離婚狀態,但卻不慎懷孕;也有夫妻對是否要有小孩衝突。」
這句話看似簡單,但其實卻能有不同的解讀。
一、某對夫妻長期紛紛擾擾,時而吵架,時而恩愛。某次於懷孕後大吵,妻子憤而想要墮胎及離婚,但丈夫不肯,於是告上法院但卻因為法律訴訟程序繁久,到了法院判離婚時,早已過了合法墮胎的期限。導致這個孩子從出生時就不受祝福,不論最後撫養者是誰,都有著別人差勁太多的人生起跑點。
這種情況的問題不在墮胎與否,而應該是離婚門檻太高,導致許多把婚姻當成兒戲的男女,深陷婚姻的牢籠中。真正該解決的應該是降低離婚門檻,而不是將腦袋動到剝奪丈夫墮胎同意權上頭。
我將問題反過來想,倘若女性沒有生育計畫,卻意外懷孕。買了在任何一間藥妝店都買得到的驗孕棒,在丈夫根本不知道有了小孩的情況下,女方私自去將孩子墮胎。請問這時候誰來在乎丈夫的權利? 還是以後已婚婦女購買驗孕棒、看婦產科或墮胎時,都必須透過嚴格申請,事後通知丈夫有這件事情? 這根本是本末倒置的決策,真正的問題是婚姻,而不是墮胎。
二、某對夫妻長期紛擾以致感情失和,因任一方遲遲不願簽字離婚,或者雙方仍在離婚協議中。但雙方此時已經各自有情人或是炮友,在這種情況下意外懷孕,導致要墮胎則必須要正在協議離婚或分居的配偶同意。由於困難度過高,導致生下來的孩子從小就不受到祝福,終有著比正常家庭孩子差勁太多的起跑點。
如果是這種情況,我同樣也認為問題出在離婚門檻太高及程序先後問題。許多夫妻覺得離婚前就要把財產算得乾乾淨淨,但婚姻卻卡了許多法律制度的運作,若能先行離婚,於後再由律師、法院或任何第三方來善後財產事宜,也許是個能思考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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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有其他主張婦女受到家暴等方式侵害,卻意外懷上身孕,而從未思考過未來的丈夫,則毫不在乎的要求將孩子生下,最後又不負責任地將撫養孩子的所有責任推給女方。這點我真的覺得該改動的不該是墮胎制度,而應該是家庭道德教育的落實,怎麼能因為少數幾個失敗男性種下的惡因,要求所有男性共同喪失正當權利呢?
很多人不把婚姻當婚姻,從結婚就把婚姻當成兒戲。過去結婚的門檻高,禮數多,甚至繁雜,雖然增加了結婚的困難度,但新人和兩家也因此在籌辦婚禮的過程中盡可能磨合,這墊高了的成本,穩固了家庭中的婚姻價值和契約關係。現在結婚簡單死了,你只要隨意去個法院,找幾個公證人,發幾個紅包,馬上就能去戶政事務所結婚。也因此很多人根本把婚姻當成兒戲,婚後不對家庭負責任,甚至婚外情和棄養也時有所聞。
結婚如果都被當成了兒戲,那為何不把離婚也當成兒戲? 離婚門檻降低,我相信對很多相互拖磨的夫妻都是好事。如此一來,也不用去調整甚麼墮胎同意權這種迫害男性的手段。
有時候覺得活在這時代的男性很無奈。背負著傳統社會給與的期待和責任,卻同時要應付打著新時代進步價值的主張。
我當然知道弱勢婦女很可憐,但難道未來小孩被媽媽偷偷墮胎的爸爸就不可憐嗎? 還是因為父親不會知道,也不可能知道,如果不知道就不會出來抗議,所以我們就能當作這種悲哀不存在?
歐美社會的價值觀,難道就一定符合台灣的人文風情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