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小無猜罰不罰?兩小無猜事件處遇執行跨國分析」
6/10(六)高雄內部進修座談
近日司改國是會議第五分組第六次會議討論兒少及性別相關議題,會後決議除通過「通姦除罪化」外,另針對刑法第227條、第227條之1,建議相關主管機關應參酌其他國家立法例,檢討目前「兩小無猜」間合意性行為的相關刑罰與通報規定,以教育輔導取代訴訟程序、以服務供給取代刑責
隨著青少年初次性行為年齡逐漸下探,類似的故事一再的於校園內發生,依據衛福部2012年通報為未滿16~18歲性侵害被害人數為1,464人,其中兩小無猜人數佔51.98%。實務界的第一線工作者發現,兩小無猜跟所謂性侵害案件有很大的差別,在於「被害人」不認為自己是被害人,性行為發生並非出於不自願,許多是在愛情或好奇心的驅使下發生了性關係。
然而,依據我國刑法第227條規定,與未滿16歲之男女為性交、猥褻者,縱未違反其意願,仍構成犯罪行為,而第227條之1雖然明定未滿18歲之男女犯第227條之罪者,可減輕或免除其刑(俗稱兩小無猜條款),使得青少年的情竇初開,可能瞬間成為犯罪行為。
勵馨基金會長期投入在性侵害被害人追輔服務,在去年(2016年)進行「台灣性侵害受害人政策檢視及倡議延伸計畫—兩小無猜事件處遇執行之跨國分析比較」,藉由研析台灣、日本、美國(三州)及瑞典相關法規及處遇方式,尋找出適合台灣青少年兩小無猜的處遇方式。( 註:本研究為蘇芊玲老師與勵馨基金會合作的跨國研究,楊佳羚老師擔任瑞典個案研究 )
長年來許多「兩小無猜」因為24小時的通報規定及家長的恐性與禁止,讓青少年的情感與性的探索備感艱難。在全世界第一個實施性教育、重視兒童人權的瑞典,是如何面對青少年的感情與性呢?佳羚將與大家分享在瑞典的訪談、研究,期待他山之石可以攻錯,透過國內外的法規與實務經驗,探討如何在兒少保護和青少年性探索中取得平衡,也協助第一線的教師能運用資源,給予孩子與家長更好的互動與性教育。
** 時間:2017年6月10日13:30-16:00
** 地點:高雄市政府社會局婦女館 (高雄市三民區九如一路777號)
** 分享人:楊佳羚老師/高雄師範大學性別教育研究所助理教授、蘇芊玲老師/銘傳大學退休副教授
** 本次座談為台灣性別平等教育協會會員內部進修,如欲參加的會員,報名請洽:02-2363-8841 或來信 [email protected]
** 本次活動開放給非會員參與,如欲參加須事先報名,請於上班日來電洽詢:02-2363-8841
★ 主辦單位:台灣性別平等教育協會
合作單位:高雄市社會局婦女館女性史料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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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小無猜條款通報 在 呂欣潔 Jennifer Lu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如廢除刑法227絕對不等於性侵害無罪!】
(內文有小修改喔)連續兩天,有朋友詢問我,是否支持「廢除刑法227」?「廢除刑法227」到底會不會如恐怖流言所說,一旦被廢除,「你家的小孩被性侵是合法的」?針對這個滿天流傳的說法,我希望用我的社工,以及長年性別運動的背景,和大家一起來討論澄清這個議題。
--完全照原文轉貼--
各位家裡有3歲、5歲、7 歲、9歲‧‧‧‧等未滿18歲女兒的爸爸、媽媽們,
將來,若是你3歲、5歲……的女兒「被性侵」了,是「合法的」、「合法的」、「合法的」!
知道為什麼嗎??
因為104年10月31日在台北的「同志運動大遊行」,
要求「廢除刑法227條」。
「刑法227條」規定的,是無論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法與未成年人為性交行為,即使未成年人同意,也是犯罪。
若是廢除了「刑法227」後,
表示什麼,你知道嗎???
這表示:「若是今天有一個30歲的成年人,拿一隻棒棒糖引誘你3歲、5歲…的女兒,得到你女兒的同意與他發生性行為,是無罪的,無罪的,無罪的,因為〝刑法227條已經廢除〝了,所以你這做爸媽的,不能主張任何權利,因為你3歲、5歲、7歲…的寶貝小女兒〝同意〝了。」
但是104年10月31日在台北的「同運大遊行」裡,有總統候選人,選擇跟這群「要求廢除刑法227條」的「同運人士」站在一起,支持他們的主張,有可能成為台灣的新總統的人選,居然跟這樣主張的人站在一起,並且「多次表明支持」。
太可怕了、太過份了,我們怎能容許這群不負責任、只懂自己享樂的人,來傷害我們的孩子、崩壞我們的婚姻和家庭!!
--
首先,廢除刑法227是「人民民主陣線」所提出的主張,並非「台灣同志遊行聯盟」(我想上文所指的同運大遊行是指這個意思),也不是「綠黨社會民主黨聯盟」。我說明此點是因為希望讓大家理解,台灣同志遊行聯盟自成立以來,一直希望擔任一個呈現同志運動多元聲音的平台,所以在遊行隊伍中,會有支持婚姻平權的,也會有毀家廢婚的對立立場,並非只有單一的聲音,但可貴的是,我們都能在溝通中理解彼此。
再來,這些不實謠言說的「廢除刑法227=性侵合法」,這是一個嚴重的錯誤和污衊,企圖混淆視聽,煽動民眾的情緒。其實刑法221條到225都規範了「強制性交」、「(未成年人)加重強制性交」、「強制猥褻」等罪責。因此流言所說「成年人引誘你的女兒性交,將是無罪的」完全是危言聳聽。
放下心中的恐懼與擔憂,是好好理解議題的第一步。那麼,就讓我們平心靜氣來看一看,什麼是「刑法227」以及「刑法227-1」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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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227條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227-1條
十八歲以下之人犯前條之罪者,減輕或免除其刑。(俗稱的兩小無猜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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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7條是將未成年人的性交及猥褻行為都認定為被害人,而且是以刑法規範,不管是自願或被強迫的性交都相同。第227條縱使有一天被廢除了,未成年人的「非自願」的性交或猥褻行為仍然是有罪的,只有「自願」的性交或猥褻行為會在227條廢除之後被除罪化。
(朋友來函修正:精準的用詞是並非「有罪」,而是未成年人是「被害人」,如雙方都是未成年人則互為被害人與加害人。)
而在各國的法律上而言,通常低於「合法性交年齡」(一般來說不同國家的規定是12-18歲不等)會被判定成強制性交罪。而台灣目前的合法性交年齡是16歲(但在學校實務經驗上16-18歲是一個模糊地帶),是否合理,是否需要調整,我認為需要更多的專業角度、不同生命經驗匯聚、社會現況來思考討論。
(以下亦由朋友來函提醒)在我國刑法,目前221的前提是「強制性交」,但因我國只是用一個刑庭決議,去讓對7歲以下的性交通通論以221的強制性交,7歲以上到16歲以下的性交,目前通通都還是會落在227條處理。(以下是我的判斷)所以如貿然刪除刑法227條會在目前的實務判決上面對7-16歲之間的性交無法可循。
由於刑法227條的存在,目前學校的社工和老師們,遇到的情境可以參考文章內的圖:小男女朋友(如15歲、17歲)之間的合意性交,必須被強制通報社會局、教育局,接著,一對青澀的小情侶之間的情感就被妖魔化、罪惡化、更會影響未來他們建立正確性知識與態度的機會;進一步,會讓青少年認為自己的情感與情慾是有罪的,師長社工也無法瞭解協助,將更難協助青少年處理性安全與性健康議題。
我長期接觸許多家暴、青少年第一線的社工,許多社工都曾表達,都會希望刑法能朝向「十六歲以下的合意性交除罪化」方向「修正」,而非所謂的廢除刑法227條。至於是幾歲至十六歲之間的合意性交能被法律規範,這則需要更多的實務工作討論來研擬。
最後,希望收到類似訊息的朋友,能夠舉手之勞和你的親朋好友解釋一下,關於此謠言抹黑和偏頗的部分。同志運動其實一路走來始終如一,多元的聲音是台灣社會必要的存在,重要的是是否有空間思考與辯論不同觀點的角度,也邀請大家一起來看看各種不同團體,所強調的「廢除」、「調整方向」其脈絡與原因。
最後,我當然認同我們在刑罰之外必須加強情感教育與性教育,而非一味的用恐嚇和怪罪讓青少年的性被污名化,刑罰是最後一道防線,要避免非自願的、或無預期的性的發生,師長和社會大眾都還是需要用更陽光透明的態度來討論性。
以下,我整理了一些相關的文章,讓有興趣的朋友能夠一一參考,也想一想,自己的立場將會落在光譜的哪一個區段。
為什麼用法律剝奪性自主權
http://goo.gl/S5Ek2R
同志遊行提廢刑法227條 反對者:孩童能自主性行為?
http://goo.gl/kt4g9e
兩小無猜性行為,刑法管制問題多
http://goo.gl/ILxXj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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