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0823TVBS 樓梯口當「機車停車位」住戶貼權狀:是我土地
T台原影→https://youtu.be/Rit0vhtLbho
T台原址→https://news.tvbs.com.tw/local/1570999
有住戶天天把機車停在公寓一樓樓梯旁,甚至貼出土地所有權狀,警告其他住戶是他的產權,讓鄰居傻眼,認為就算有土地權狀,範圍也只有1/4,但曾經檢舉過也沒用,房仲透露類似爭議非常多,但以法規來講已經違規,因為只要是公寓樓梯公用空間,包括一樓空間,都是公用地,不能佔地為王。
記者/黃瀞瑩、張肇華 採訪報導......↓
才剛到公寓大門,就看到電動車「卡位」,在樓梯口旁,空間已經夠窄,甚至天天停。 該公寓其他住戶:「我覺得他這樣有點鴨霸,就是長期停在那邊,然後人家要停,把他摩托車移出來,然後又惱羞,又在那邊說是他的『土地』。」
住戶不滿的,就是機車主人,在牆上貼的,這張土地權狀,儘管清楚記載,但土地所有權該住戶,範圍劃設1/4,甚至白紙黑字留言警告,強調是私人產權土地所有,別人都不能停,否則上鎖報警,提告竊占罪強制罪。
該公寓其他住戶:「他只有佔土地1/4而已,他沒有權利去停那個位置,我覺得他應該認為說,這房子是我買的,所以我有資格停這個,你們樓上租客是沒有資格,在這邊停的。」
就算檢舉過還是沒用,疑似車子被動過,車主還公告,要裝監視器來抓人,但有土地所有權,不代表公共空間,就能為所欲為。
東龍不動產資深經理陳泰源:「(共同持有)比如說公寓一層4戶,那大家各自持有1/4產權的話,那當然就不是這一樓的住戶,他說了算。」
房仲透露類似案例,確實爭議多,就算公寓門口1樓,100%範圍專有,還得翻地籍圖或建物測量成果圖比對,還得讓法官心證,更別說法規,認定是公用地。
新北工務局:「住戶不得在樓梯間共用部分,設置門障或是堆置雜物,如果說有違反這樣規定的話,一般來講我們會先限期改善。」
公寓一樓樓梯旁,法定不能堆放物品,就連停車也算,如果屢勸不聽,最高開罰20萬。
陳泰源YT→https://youtu.be/mI08ZAMQthI
部落格→https://taiyuanchen1223.blogspot.com/2021/08/210823tvbs.html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590的網紅陳泰源-房仲/主持人/歌手/作家/演講師,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210823TVBS 樓梯口當「機車停車位」住戶貼權狀:是我土地 T台原影→https://youtu.be/Rit0vhtLbho T台原址→https://news.tvbs.com.tw/local/1570999 有住戶天天把機車停在公寓一樓樓梯旁,甚至貼出土地所有權狀,警告其他住戶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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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騎樓停車行不行?
政策無法滿足每種情境時,是否應該要因地制宜,值得思考,當然不能忽略配套措施。因此我個人主張除了逐步規劃停車方式、禁停區域,更應分階段完成騎樓整平,確保騎樓通行空間的順暢、強化違停執法,是較為務實的做法。
根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騎樓被劃歸為道路、人行道,原則上要開放給民眾通行,不能停車、租給攤販、或擺放雜物。但實務上,因道路寬窄不同、騎樓高低不平、停車位又追不上機車數量、加上城鄉發展落差等種種因素,導致「機車退出騎樓」很難一體適用於每條道路。
依照大法官在92年釋字第 564 號解釋意旨,只要不妨礙公眾通行,所有權人還是可以依自己的方式使用騎樓。可是無礙通行的「界線」該如何劃設,常造成居民間的衝突,甚至產生挾怨報復、重複檢舉的狀態,也讓第一線執法人員感到為難。
檢視目前桃園的機車數量已超過207萬台,但根據主計處今年中的統計,本市現有路邊機車停車格共4萬4,502席,加上公有路外停車場的機車格6,172席,根本供不應求,以桃園、中壢區最嚴重。
8月向交通局提出質詢後,經過數次會議及公文往返,市府在年底前發布公告,作出有限度的開放,也同步要求:「須至少留1.3公尺以上空間供輪椅與行人通行,且大眾運輸場站周邊300公尺騎樓依舊不得停車。」另外,若所有權人無意願開放騎樓停車,也可以選擇向交通局申請劃為禁停區。
💡我樂見交通局更接地氣的作法,也建議必須在禁停區域設置明確的告示牌,並製作圖文並茂的宣傳海報,以免民眾誤會。
我也將續追本市騎樓整平計畫執行狀況、無騎樓及路寬不足之多元人行道劃設方案、以及機車停車格建置,務求多方案並行,才能真正確保行人與身障者通行的路權。
👇109.12.24 桃園市交通局公告👇
https://tinyurl.com/yasc2mk6
停車位雜物檢舉 在 台北市議員吳世正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協助樂康里社區基地停車疑義召開協調會,在自家社區空地停車竟然也會被開罰❓是的,由於該社區中庭有一部分屬於社區私設通路,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第2項規定不得堆置雜物或畫設停車位等,看似很不合理,但這就是現行法律的規定,只能提醒大家多加注意,不要不小心誤觸法網被人檢舉罰款了🙁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傳送門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70118&flno=16
#張碧玉里長 #吳世正 #服務專線09332346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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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公寓其他住戶:「他只有佔土地1/4而已,他沒有權利去停那個位置,我覺得他應該認為說,這房子是我買的,所以我有資格停這個,你們樓上租客是沒有資格,在這邊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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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 所有權人可否自由使用、收益? 限制. 法定停車位. 須登記為公寓大廈之共用部分、無獨立權狀,僅在區分所有建築物之登記權狀中加計車位評書、編號, ... | [PDF] ... ... <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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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車位雜物檢舉 在 Re: 騎樓所有權? - 看板ShuangHe - 批踢踢實業坊 的推薦與評價
原文恕刪,認真回覆一下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三條第一項第三款:
人行道:指為專供行人通行之騎樓、走廊,及劃設供行人行走之地面道路,與人行天橋
及人行地下道。 (抱歉不會上色)
這裡把騎樓定義為供人行通行,意指非店家營利、停車、堆放雜物用
然後第五十五條:
汽車駕駛人,臨時停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
一、在橋樑、隧道、圓環、障礙物對面、人行道、行人穿越道、快車道臨時停車。
指的是違規停車於「人行道」上屬違規需罰錢
再說回來
永和地區因為車輛實在太多,停車位完全供不應求
我曾問過警員,若「機車」違停在騎樓內以及巷道貼著建築停放的情況是否也能檢舉
他回覆因停車位太少,違停在騎樓側的「除非外側無遮簷人行道有劃設停車格」
否則多半不會舉發,而巷子內的只要沒有「嚴重影響」交通也不會開罰
這樣的理由我覺得還說得過去,畢竟他們有執法上的難處
當然若用拍照檢舉,不知道是否仍不會開罰,我則沒實驗過
另外,再跟大家說個觀念
排除掉利益不說,建築相關法規在立法本意上,蠻大部份是為了防災而訂定的
最近比較常聽到的就是因違建引發火警,嚴重點的可能遇大規模地震而崩塌
但不少人有種觀念
就是「地是我的,我要怎麼蓋你能奈我何」
當然按規定建築前就是要報主管機關(當地縣市政府)申請執照
我想這是為了保障人民安全-自己使用重型機器但無控管導致勞安出包
或者保障鄰房安全-挖地下層沒做好防範措施造成損鄰
也或許是為了市容-申請廣告招牌也需提出申請,不是想做多大就做多大
避免災難不認人的風險-室內裝修也需提出申請,尤其是在選擇材料的防火時效上
跟「小孩子是我生的,我要怎樣關你什麼事」有點像
而依法規定,部份年齡的兒童就是要坐安全座椅,無法單獨留在車上或家中
不是「我覺得這不會怎樣」就能簡單帶過的事
再說回騎樓這部份好了
如果是論所有權,仍然是屬於一樓店面/商家/住戶的
但論使用,則沒有「僅限一樓店面/商家/住戶使用」的道理
騎樓就是要淨空做人行通行
也許當初立法的本意是為了方便逃生,也或許是該處若堆放物品,更易引發火災
至於大家常看到一堆店家把廚房直接擺在騎樓
或者是8x度C在騎樓擺個小桌子賣蛋糕甜點
不用懷疑,這些都是違規的
打1999應該也可以檢舉才是(我只有檢舉過違規停車)
一點經驗分享,希望能幫到各位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43.245.157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ShuangHe/M.1423537906.A.B35.html
然後就離開了.....
所以若是真的有心要改善這種情形,或是根本要搞店家
1999狂打就對了,只要說檢舉後無改善即可
倘若警察來了也只是巡個一圈就回去,就讓他們一直接到民眾申訴
看是你打1999花的時間花的多,還是他們跑一趟到現場比較久
這情況若要改善,勢必要長期關注就是
雖然打1999也只是再轉給當地派出所,但多了錄案紀錄
若你有留手機,系統會回傳案件編號密碼,可以上網查詢案件辦理進度(以新北市為例)
而打110的話,警方有沒有來一趟我們也不清楚,至少不會有紀錄可查詢
以我打1999的經驗,中永和有部份路段的違停就是很難開單
有一個原因我想是我報了一個很長的路段,說有多部車輛違停
或者是我走一段報一個門牌+車牌,連續報了四五部車輛違停
系統回覆我依規定舉發,但我到現場看頂多只有一台車有被開單
警方那樣回覆也不能說他們錯,畢竟真的有依規定舉發
只不過罰五台是罰,罰一台也是罰
所以之後我看到違規一件就打一通1999
有三部違停我就打完一通掛掉再打一通
說真的,是不是民眾有心要檢舉,一定要靠時間來證明
你是警察也不想得罪市民,就到現場找到車主請他移一下車就好
然後就回派出所,也不管車主是不是真的移走車輛並且不會開回
一次兩次可以這樣,到了二十次,三十次呢
打1999都有點煩了,不相信警察到現場會更輕鬆
最後他要省事一定會硬起來(除非本來就喜歡往外面跑)
省得一天跑好幾次只是為個汽車違停在那浪費時間
※ 編輯: seric34 (61.230.204.7), 02/10/2015 21:4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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